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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笔法探微》
惟起立其锋时,须使笔心在圆点中行,而后合法,此篆法之藏头也。此法忌提空其笔,虚作一线,徒事重复,则了无意义矣。至隶法之藏头又异乎是,如笔欲向下,乃跪折其锋,以笔尖向右,而以笔心取其反向,使成圆点,然后起立其锋,向下行笔,则藏头处彻露笔尖成棱。
- 徐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