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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笔法探微》
真、行、尊、草则以出锋为原则,而护尾法反为例外矣。凡笔之出锋者,非直露其尖而已,盖有法焉。有直出其锋者,有侧出其锋者,有虿尾出锋者,有其锋破出者。直出其锋者,悬针法是也,悬针法不得以侧出其锋当之。
- 徐谦